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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Ψ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ㄨ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ζ 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ζ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 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卐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卐、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 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卐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①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Ψ 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〇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卐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 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 范遵守本准则,同ω 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ㄨ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ㄨ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践行“三严三实”做到内而化之、外而行之


                 严,厉也,肃重;实,诚也,厚重。行之以严、动之以实。党员干部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深学细挖“三严三实”精神内核,践行“三严三实”精神品质,要做到“内而化之,外而行之”才能□从内到外、从上到下真正展开。
                ——以严为尺,内而化之,以修为先,内塑品格。
                  “严”是修身之本、为政之道,党员︻干部应以“严”字当头,修“境界”、修“修为”、修“品格”。
                  严守¤对党忠诚,修“境界”。党员干部要对党忠诚,做党的忠∑实“粉丝”。要强化政治意识,注重修炼“内功”,用党的理论武装头脑,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各项工作上突出政治标准和政∮治引领;要坚实理想信念,坚定自己的终身事业,不能被工作消▲磨了意志,始终保々持共产党员的昂扬斗志,以实际行动践行入党誓词;要严守政治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守纪律、讲规矩。
                  严守公道正派,修“修为”。风清则气正●,气正则业◥兴。对于党员干部来讲,要“立公心”,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严格约束自己,坚持用权为民,任何情况下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严守用权边界,坚决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堂堂正正、光明磊落,形成上下干事创业正能量,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要“敢担当”,面对工作中的具体矛盾,要敢抓敢管,敢于碰硬,要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劲头,努力找到化解矛盾的具体办法,决不能在挑战面前投降。
                  严守拒←腐防变,修“品格”。清正廉洁是我党立党之本、执政之基,也是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人生底线。党员干部要自觉以“法”为纲,把党纪法规放在首位,坚持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心存敬畏、慎独慎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以“廉”为本,慎言、慎行、慎独、慎微,始终保持定力,守住小节,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要常“思”贪纵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始终做到思有所顾忌,行不忘法纪,真正做到廉政▽清明。
                ——以实为纲,外而行之,以民为本,外强水平。
                  “实”是谋事之基、成事之要,党员干部要以“实”字挂心头,强“能力”、强“作为”、强“作风”。
                  历练“真才实学”,强“能力”。智慧来源于学习,学↓习强动力,学习出能力,党员干部要强能力,怀“真才实学”。要提高决策部署的能力,密切关注时代发展,以宽广的眼界洞察全局,以宏观的战略思维分㊣析全局,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辩证思维谋划全局;要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转∩变工作方式,从高高在上的关门服务转变为开门服务,从群众跑腿寻找服务转变为主动提供服务、上门服务;要提高交流△交往的能力,对待群众要有真感情,主动询问,善于倾听,耐心细致,注重换位思考,更准确地理解群众的想法和心理状态,增强沟通的针★对性◢。
                  坚持“真抓实干”,强“作风”。严谨踏实的作风是推动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不断前行的基石。党员★干部要明确自己可以干什么、应该干什么,做到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严肃自己↑的行为规矩,做到守■纪律守本分;要联系当地实际,杜绝夸夸其谈、纸上谈兵,吃透政策、细化特色,担好角色、谋好路子,脚踏实地地为群众ζ干事业;要勇于∮开拓创新,以锐意进取和敢于应对挑战的“吃螃蟹”精神,来谋发展、抓发展、促发展,不∩断闯出新路子,创造新局面,实现新跨越。
                  力求“真功实绩”,强“作为”。实绩要体现在行动上。党员干部做任何工作,光≡有热情不够,光表决心也不够,必须有干事的本领、务实的能力,用行动来说话,用成绩来证明。在联系服务群众过程中☆,党员干部要做♂“老实人”,忠诚可靠,让百姓从心底里觉得你“信的过”;说“老实话”,表里如一,做到举手投足见形象,一◥饮一啄见作风,答应的事情就要努力做到;干“老实事”,尽心尽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能吃苦耐◣劳,不图虚名,干好实事;真真正正拿出“实绩”,扎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以▂民为本,为民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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